《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生活常识 2023-04-16 20:59生活常识www.jianfeire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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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执法以上规定办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局党组及其党组成员对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体原则

  第一条: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局纪检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组成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本局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务求实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局党组书记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局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在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招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科、室(队)对本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全局党员干部认真遵守《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各项相关规定,搞好廉洁自律。

  第八条:党组成员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本局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政府指示,决议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段布置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围绕局中心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门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廉政条规,经常开展党风性党纪和廉政教育,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及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局党员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及目标管理办法。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和执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先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定期召开(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和本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抓好本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依法领导组织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上级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组织力量查结并回复。

  (九)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办事,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禁止以权谋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纪委报送专题报告。报告要经局党组会研究,书记审阅签字上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以及墙报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选拨任用干部征求纪检组意见制度,任何时候提拨任用干部都应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程度要求及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局纪检监察应结合和自身特点,及时掌握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局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局党组成员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考核。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和执行不力的应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考核结束时,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的分管领导反馈,必要时可向本人反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责任范围,分清各责任人应负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4条办理。

  第十七条:党员干部违反中央、省市及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局全体同干部。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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